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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径河街便民服务中心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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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强化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使街便民利商服务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1、不准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服务对象敛财。

        3、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旅游。

        4、不准借用、占用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通信、交通工具。

        5、不准拖延审批时间或向服务对象实行刁难、卡要行为。

        6、不准利用行政审批权力从事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7、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审批职权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8、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9、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10、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廉洁行为,能主动向组织报告并自觉纠正的,可从轻、减轻处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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